江苏省会计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会计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会计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资格:
(一)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资格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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