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会计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资格证书。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资格考试。
第九条 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会计资格考试大纲、题库、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会计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实施会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五)监督检查会计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会计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区会计资格考试考务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考试报名开始15日前公布会计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会计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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