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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资格管理部门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会计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各级财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会计资格的管理部门(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资格管理。

在宁的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在宁的部、省属其他单位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由南京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在其他各市、县(区)行政区域的部、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各市、县派驻省内其他地方的机构及单位,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属地原则,由驻地财政部门负责。

临时人员、雇佣人员,一律视同所在单位正式人员,其会计资格分别按上述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无单位的人员,其会计资格由户籍(居住地或暂住地)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会计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国家实行会计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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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19:18【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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