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会计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资格管理部门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会计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各级财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会计资格的管理部门(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资格管理。
在宁的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在宁的部、省属其他单位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由南京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在其他各市、县(区)行政区域的部、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各市、县派驻省内其他地方的机构及单位,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属地原则,由驻地财政部门负责。
临时人员、雇佣人员,一律视同所在单位正式人员,其会计资格分别按上述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无单位的人员,其会计资格由户籍(居住地或暂住地)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会计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国家实行会计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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