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会计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五)和(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到所属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信息变更。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在本省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资格管理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资格证书,到原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市级以上媒体刊登遗失声明,经查实未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资格证书。会计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资格证书。会计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并收回原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