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票据法律制度(54)
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二)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按期提示
2.依法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据权利——付款请求权(★★★)
1.提示付款的期限
(1)
票据类型 | 起算点 | 长度 |
见票即付的汇票 | 出票日起 | 1个月 |
远期商业汇票 | 到期日起 | 10日 |
银行本票 | 出票日起 | 2个月 |
支票 | 出票日起 | 10日 |
(2)逾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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