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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班讲义六


第五单元 民事诉讼

( 2013 年新增)( ★★★ )

三、诉讼时效( 2013 年新增)( ★★★ )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 诉讼时效的种类

( 6 )最长诉讼时效: 20 年

从权利 “被侵害” 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解释】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例题·单选题】 1988 年 2 月 8 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 2007 年 10 月 31 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

A.1990 年2 月8 日

B.2008 年2 月8 日

C.2008 年10 月31 日

D.2009 年10 月31 日

【答案】 B

【解析】( 1 )如果当事人在 2007 年 2 月 8 日之前知道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 1 年内提起诉讼;( 2 )当事人自权利侵害发生之日起 20 年的最后几个月才知道,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2008 年 2 月 8 日。

2.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1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 2 )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 3 )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 4 )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 5 )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 6 )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 2 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 确认为违法之日 起计算。

( 7 )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日开始计算。

【解释】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保守秘密,以应当保守秘密的当事人泄密(即违反了不作为义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 8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 9 )海上旅客运输

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 2 年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依下列规定计算:

①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②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③因运输期间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 3 年;

④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解释 1 】( 1 )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先按一下“暂停键”;当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按一下“恢复键”,中间暂停的时间往后顺延;( 2 )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零,待引起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 20 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解释 2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 1 )不可抗力;( 2 )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1. 诉讼时效的中止

( 1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 2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 6 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 3 )如果该障碍在最后 6 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 6 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进行,直至该障碍消除。

【例题·单选题】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 2008 年 1 月 1 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丙提起诉讼。 2008 年 5 月 20 日,乙因车祸死亡,直到 2008 年 9 月 1 日才由有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丁应当在( )之前对丙提起诉讼。

A.2009 年1 月1 日

B.2009 年5 月20 日

C.2009 年9 月1 日

D.2009 年3 月1 日

【答案】 D

【解析】( 1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至最后 6 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 6 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于 7 月 1 日中止;( 2 ) 9 月 1 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了 2 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由原来的 2009 年 1 月 1 日向后顺延 2 个月,至 2009 年 3 月 1 日。

2.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 1 )权利人提起诉讼;

( 2 )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 3 )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如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

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

【解释 1 】诉讼时效的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均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解释 2 】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长的期间,也由人民法院认定,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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