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财会类 > 中级职称 >

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指导(11)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指导(11)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合伙企业法》。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略)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来源北京安通学校

(2011)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伙企业设立及相关事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 )。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

B.乙既可以是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是普通合伙人

C.三方可以约定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认缴)、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质权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事务执行来源北京安通学校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有两种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将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部分合伙人决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有:①平等的事务执行权;②执行业务的合伙人有代表权;③不执行业务的合伙人具有监督权;④查阅帐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⑤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2)义务有:①报告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②禁止同业竞争;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不得与本企业交易;④不得损害合伙利益。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见前面)规定。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伙利润;二是合伙亏损。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主要内容为: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外部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可以取得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主要有三种情况:(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①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③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更新时间2022-03-13 11:12:46【至顶部↑】
联系我们 | 邮件: | 客服热线电话:4008816886(QQ同号) | 

付款方式留言簿投诉中心网站纠错二维码手机版

客服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