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七章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程序法。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1)征税主体。
(2)纳税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征税主体的职权。
(2)征税主体的义务。
2.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主体的权利。
(2)纳税主体的义务。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体系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申请人
(二)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三)税务登记证件
1.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
2.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3.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四)税务登记的内容
1.设立税务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4)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
2.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因自身经营的需要暂停经营或者恢复经营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按规定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5.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由于出现法定情形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
6.非正常户处理。
7.扣缴税款登记。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五)“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三、账簿和凭证管理
(一)账簿的设置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1.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3.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联次和内容
1.发票种类。
发票的种类通常按照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划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三种。
2.发票的联次和内容。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和记账联。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二)发票的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三)发票的领购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制作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四)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发票的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2.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五)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五、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定手续。
(一)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二)(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申报。
4.其他方式。
(三)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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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一、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一)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二)应纳税额的核定与调整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三)税款征收措施
1.责令缴纳。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及措施。
(2)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
5.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二、税务检查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和职责
(二)被检查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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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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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按责任种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按责任主体分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和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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