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
解析:本题考核承兑的效力。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
答案:D |
解析:本题考核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汇票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责任)。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
答案:A |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伪造的责任承担。票据伪造行为中,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作为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作为被伪造人由于没有以自己的真实意思在票据上签章,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丙公司和丁公司的签章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应该承担票据责任 |
答案:C |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抗辩。背书不连续属于对物抗辩的事由。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B、D选项错误。 |
答案:B |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四种:(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