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加强资产评估机构风险基金管理
《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评估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户核算。资产评估机构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用于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为进一步降低风险,《办法》要求各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经营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资产评估机构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余额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5%的,应当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因补提职业风险基金导致净资产不足200万元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在三个月内注资补足净资产。
《办法》还对资产评估机构合并、分立和清算等情况下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等问题做出规范。
(中国会计视野 杜旭冬 2009-3-2)
为进一步降低风险,《办法》要求各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经营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资产评估机构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余额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5%的,应当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因补提职业风险基金导致净资产不足200万元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在三个月内注资补足净资产。
《办法》还对资产评估机构合并、分立和清算等情况下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等问题做出规范。
(中国会计视野 杜旭冬 2009-3-2)
(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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