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审价公告
为促进 加工贸易 健康发展, 规范 加工贸易 内销货物审价,简化审价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审定 进出口 货物完税价格 办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现对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审价的有关问题 公告 如下:
一、 进料加工 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申报内销时,海关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二、 来料加工 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申报内销时,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三、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副产品申报内销时,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四、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定期公布有关边角料和副产品的内销计税参考价格(以下简称计税参考价格)。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内销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企业按照计税参考价格申报的,海关按照计税参考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五、保税区、 出口加工 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内销加工贸易制成品时,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的 进料加工 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的 来料加工 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六、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上述 规定 仍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七、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报内销时,应当提交原进口 报关单 或备案清单复印件,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提供与成交价格或内销价格有关的资料。
八、鉴于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特殊性,海关在审查确定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完税价格时,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
九、本 公告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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