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建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勘察设计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 题处理的意见》
的通知
1994年2月9日 苏财会[1994]5号、 苏建综[1994]017号

省财政厅、省建委于一九九三年一月联合制定的《江苏省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制度》,
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为了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调帐工作,现将《江苏省勘
察设计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处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
彻落实。一九九三年勘察设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仍按原制度规定编报。执行中有何问
题,请及时与省建委科研设计处、省财政厅会计处、工交处联系。

附:《江苏省勘察设计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处理意见》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93)财会字第24号、31号文以及苏财工(93)110
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单位具体情况现制定勘察设计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
接有关调帐问题处理的意见。
一、调帐原则
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于1993年12月31日前按原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有
关的会计帐目,并按规定的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规定的记帐进行日常会计核算、
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新新颁发的《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制度》,
但对1993年度的会计业务不再调整。
调帐时,按新制度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的应计利息等)应
作为1993年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1993年度的帐内,单位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
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1994年的年初数。
二、调整帐目
1."固定基金""周转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周转金""专用基金"科目,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调
帐时,应首先将"应收款--基建工程支出"科目;将"应收款--基建工程支出"科目中的
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冲减存款利息后的净利息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金,
借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记"应收款--基建工程支出"科目。经上述处
理后,将"固定基金","周转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
"科目,借记"固定基金""周转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

国家资本"科目。
2.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转时,
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借记"折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3."上级拨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上级拨款"科目。有关原"上级拨款"科目核算的内容,放入新制度"
其他应收款--上级拨款"科目中核算。调帐时,将"上级拨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
--上级拨款"科目中,借记"上绵拨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上级拨款"科目。执行
新制度后上级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上级拨款"科目;贷
记"其他应收款--上级拨款"科目;,按规定直接支用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上级拨款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如果上级拨款是带任务下达,最终从勘察设计成
本费用中分摊完成下达任务的成本费用,借记"其他应收款--上级拨款"科目,贷记有
关成本费用科目及"应付工资"科目。
4."勘察设计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新制度将勘察设计收入通过设置"勘察设计收入"、"工程结算收入"两个科目分别
核算;其他业务收入通过设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由于原收入科目上年末无余
额,招待新制度后勘察设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年
初无余额。
5."应付工资""应交税金"科目
新旧会计制度都设置了这两个科目,但在核算内容有所不同。在调帐时,可将这
两个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6."应付款"科目
旧制度中设置的"应付款"科目核算内容太多太广,在调帐前应根据新制度中各负
债类科目及明细种目的不同核算内容及要求,将"应付款"科目及明细科目的记录相应
的进行全面整理,重新归类,其调整后的余额合计与原"应付款"科目中各明细科目的
余额合计相等后,分别将"应付款"科目的各明细科目调整后的余额,按新制度中相应
负债类科目逐个进行转帐。如:属于短期借款性质的帐目余额,将原"应付款"科目的
有关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设置的"短期借款"科目及明细科目中,借记应付款"科目,
贷记"短期借款--有关明细科目"……以此类推,逐笔将原"应付款"科目中的各明细科
目余额转入新制度相关的科目及明细科目中去。借记"应付款"科目,贷记新制度规定
的有关科目及明细科目。其中有关应付的业余设计劳酬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下设业
余设计劳酬明细科目核算。
7."业务结算"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业务结算"科目,设置"本年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也有所不同,
但大致一样,因"业务结算"科目年终无余额,故无需转调,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
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8."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除上述有关处理所涉及的专用基金内容外,单
位应将原"专用基余--职工福利基金"科目余额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借记"专用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原职工福利基金赤字的,单位应用下列有
结余的基金抵补,抵补顺序为: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业务开发基金、
事业发展基金。抵补时,借记"专用基金--有关基金"科目,贷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
基金"科目。
抵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后,单位的其他专用基金的余额作如下处理:职工奖励基
金转作流动负债,借记"专用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大修
理基金余额转作预提费用,借记"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贷记"预提费用--大修
费"科目,以后用于支付单位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赤字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
产,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借记"待摊费用--大修费"或递延资产--大修费"科目,贷
记"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业务开发基金余额及事业发展基金余额之和,转作
盈余公积,借记"专用基金--以上两项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
目;"两项"基金之和赤字冲减固定基金,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以上
两项基金"科目。后备基金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借记"专用基金--后备基金"科目,
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9."盈余"科目
制度未设置"盈余"科目,将其分解为"营业税金及附加"新"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益"等科目,执
行新制度时,新制度中的"盈余"科目无余额,无需转调,如发生有关经济事项时直接
新制度规定处理。
10."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仍使用"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标准的改变,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
耗品的固定资产,调转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
"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原作为低值
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转作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新
发生的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进行核算。
执行新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后,对于过去没有提足折旧,但按新制度规定折旧年
限已到期的固定资产,应按新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率继续提取折旧,提足
应提折旧额为止。
11."库存物资""采购价差"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库存物资""采购价差"科目,将库存物资分解为"材料""低值易耗品
"科目。调帐时,应首先将"采购价差"科目余额转入"待摊费用--采购价差"科目,借记
"待摊费用--采购价差"科目,贷记"采购价差"科目,以后再分摊进入成本费用。然后将
"库存物资--材料"科目余额转入"材料"科目;将"库存物资--低值易耗品"科目余额转入

"低值易耗品"科目,借记"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余额转入"低值易耗品"科目,借记"
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科目。
12."勘察设计支出""辅助支出"科目
新制度将辅助生产支出作为"勘察设计支出"科目的二级明细科目来核算。这两个
科目年初无余额,无需调转,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13."管理费用"科目
新制度虽设置了"管理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不同,费用也不进行分摊。该
科目年初无余额,无需调转,执行新制度后按析制度规定执行。根据文件补充规定,
有单位交纳的团体会费(学会、协会、研究会)、微机联网安装费、家属委员会经费、
独生子女保健费在管理费用中开支,而单位的搬迁费,落实政策补发工资,下放职工
生活费等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14."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新旧会计制度都设置了这两个科目,核算内容也基本相同。调帐时可将这两个科
目的余额分别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有关"财政专户储存"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
科目。
15."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收款"科目,而是将其分解为各种资产类科目,如,"其它货币资
金""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委托加

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它资产""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

益"等科目。在调帐前,应将原"应收款"科目的各明细科目的记录进行分析清理,按新
制度资产类有关科目的核算内容及要求,将原"应收款"科目明细余额重新整理归类,
分别结出新余额,其合计数要与原"应收款"科目余额相等,调帐时,将结出的新余额
分别转入新制度各有关科目。借记各有关新科目及明细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及明
细科目。
16."盈余分配"科目
原制度的"盈余分配"科目,新制度将其核算内容分解为"利润分配""投资收益"科
目分别核算,由于年初无余额,无需调转,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科目。
17."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有价证券"科目,通过"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来分别核算。在
调帐前,应将有价证券进行清理,分别按短期(一步内到期)和长期(一年以上才到
期)进行重新归类,结出余额,调帐时将短期和长期的有价证券余额分别转入"短期投
资""长期投资"科目,借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
18."坏帐准备"科目
原制度未设置"坏帐准备"科目,也不提坏帐损失准备金,因此在调帐能,应将已超
过三年的应收帐款清理出来,在"应收帐款"科目中单设明细科目核算。拟订分期核销
计划。年末根据"应收帐款"科目的余额和规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借记"管理费用--坏帐
损失"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
19.单位主调整帐目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借方余额
合计与贷方余额合计应相等,如不一致,应寻找原因,将错误调整,直至试算平衡。
20.有关其他规定
(1)关于奖金逐步计入成本费用的问题
按规定奖金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单位,分配计入成本费用的奖金,借记有关成本费
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奖金未计入成本费用的单位,按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
奖金,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转作奖金的利润"明细科目,提取时,借记"利润分配--
转作奖金的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实行承包的单位,按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
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单位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投03表)第27行项目下增设"(6)转作奖金的利
润"(29)行项目,该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转作奖金的利润"科目的借方本年发生额
填列;在"利润分配表"(会设02表附表)第16行项目下增设"转作奖金的利润"(17)
行项目,过映单位从利润分配中提取转作奖金的利润。
(2)关于上交承包利润的问题
实行承包经营工效挂钩的单位按规定应上交的承包利润,应在"利润分配--应付利
润"科目核算,期末,单位计算出应交利润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
"应付利润"科目,上交时,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货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返还承
包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润分配-- 应付利润"科目,(超承包所得中
扣除应付给经营者的奖励部分);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应付给经营者的奖励部分)。
(3)关于税前还贷及单项留利的问题
经财政部门核批允许税前的还贷的单位用税前利润归还各种借款,应在"利润分配
"科目下设"归还贷款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单位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各种借款
时,借记"利润分配--归还贷款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按照规定,单位的技改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利润等仍可单项留
给单位,单位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单项留用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单位按
规定计算出单项留利时,借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
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单位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设03表)28行,增设"(5)归还贷款的利润"和(10)
行增设(7)"单项留用利润"两个项目,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中的"归还
贷款的利润"和"单项留用的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本年发生额填列;在"利润分配表"
(会投02表附表)(1)行项目下增设"归还贷款的利润"1-1行和"单项留用的利"1一2
行两个项目,反映单位这两项利润的数额。
(4)关于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单位按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
清理该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仍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清理发生的净损失冲减资
本公积,处理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足资
产"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付工资"
科目,发生的净损失,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单位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设013表)第17行项目下,增设"(6)无偿调出固
定资产净损失"(18)行项目,反映单位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该项
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单位应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值(扣除原安装成本,下同)
加上新的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单位调入需安装的
固定资产,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净收益(即原价减已提折旧,下同)以及发生的包装费、
运杂费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净收益,贷记"资金公积"科目,
按所发生的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的安装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科目,"应付工资"科目等。工程完成交付使用,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
加上新安装成本以及包装费、远杂费等,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在建工程的实际成
本,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5)关于购置五万元以下设备的会计处理。
单位为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
器和试验装置可可一次或分次列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国家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
理,不再提取折旧。购置时,按实际证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待摊费用"
科目等,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应同时借记"待摊费用"
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摊入资用时,借记"设计成本"(折旧费)管理费用(折旧
费)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借记"设计成本"(折旧费)管理费用(折旧费)
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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