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定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新的理念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作了系统部署。这些部署对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既是继承,也是发展。鉴于改革的思路已经有所调整,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放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在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中加以定位,全面评估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意义,非常重要。
财政与财税体制:在国家治理层面寻求定位
对于财政和财税体制,以往无论学术界的研究语言,还是实践层的工作用语,基本上是将其作为经济范畴来运用,在经济生活领域内寻求定位。比如,在说到财政的时候,我们通常将其界定为政府的收支或政府的收支活动。再如,当说到财税体制功能及其作用的时候,我们通常将其概括为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稳定。《决定》则以前所未有的高度,对财政、财税体制作了全新的解释。
对于财政,《决定》作出的界定是:“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基础”和“重要支柱”,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由“政府的收支或政府的收支活动”到“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是在充分认识财政功能及其作用的基础上,从更高层次和更广范围对财政功能及其作用的全新定位。从国家治理的总体角度定位财政,至少说明财政不仅仅是一个经济范畴,而是一个事关国家治理和整个经济社会事务,牵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基本要素。随着与国家治理相对接并以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为定位,财政被赋予了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履行职能以至发挥支撑作用的重大使命。
财政功能与作用的全新定位如此,财税体制自然也要与国家治理体系相对接,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寻求定位。《决定》指出,“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由“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稳定”到“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绝非仅仅是功能和作用概括上的数量添加,而是从国家治理体系的角度对财税体制功能与作用的提升和拓展,说明财税体制实质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上述定位已经跃出经济生活领域,而延伸至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在内的所有领域,而且财税体制所具有的功能和所发挥的作用是支撑性的,作为一个必然结果,财税体制就具有了更大的作用潜力和更广的作为空间。
财税体制改革:对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对于财税体制改革,以往我们多是将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与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相对接的。以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为例,《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将分税制改革的意义归结为“分税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工商税制改革的目的归结为“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将两套税务机构分设的意义归结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等等。正因为如此,对于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我们的表述一直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税体制基本框架。今天,随着财政与财税体制定位的变化,对于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决定》给出了不同于以往的解释。
与以往的历次重大改革部署有所不同,《决定》所部署的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领域的改革,而是全面的改革、涉及所有领域的改革。习近平同志指出,“这项工程极为宏大,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于是,从总体角度布局改革、提出一个统领所有领域改革的总目标,便成为必然之举。
《决定》作出的概括是令人振奋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两句话组成的一个整体,方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被定位于统领所有领域的改革总目标,能否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便成为关系这场全面深化改革战役胜负的关键。
因此,不仅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获得了全新的定位,而且财税体制的功能和作用在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之后也将获得极大的提升和拓展。这些都是为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而做的准备。这意味着,与以往主要聚焦于经济体制改革而定位财税体制改革的思维有所不同,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对接与匹配的。
进一步看,能够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财政和财税体制,也应当是基于全新的理念和思维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从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出发,从财税体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更高层次、更广范围发挥更大作用出发,构建顺应历史规律、切合时代潮流、代表发展方向的现代财政制度,应当也必须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立足点。因此,《决定》在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目标与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相对接的同时,第一次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标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
用心体会现代财政制度中“现代”二字所蕴含的深刻含义,并注意到现代财政制度与现代国家治理之间的内在联系,不难理出如下逻辑线索: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是坚实而强大的国家财政,构筑坚实而强大的财政基础和财政支柱要依托于科学的财税体制,科学的财税体制又要建立在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上。于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科学的财税体制”→“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便成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十分明确而清晰的“路线图”。
说到这里,可以对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作如下表述: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财政制度。
财税体制改革: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
将这样一幅“路线图”置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可以看出,在很大程度上,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已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
以财税体制改革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并非始于今日,而是始自改革之初。追溯一下我国的改革历程可以发现,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30多年的改革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放权让利。大致覆盖从1978年至1993年的15年时间。所谓“放权”,是指政府放权。在当时,政府能够且真正放出的“权”,主要是财税上的管理权。所谓“让利”,也是指政府让利。在当时,政府能够且真正让出的“利”,主要是税收和国有企业上交的利润,也就是减少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所占的份额。正是通过财税上的“放权让利”并以此铺路搭桥,我们才能从分配领域入手,实现各项改革举措的顺利出台和整体改革的平稳推进。
第二阶段,制度创新。大致可以覆盖从1994年至2013年的20年时间。从放权让利迈上制度创新轨道的转折点是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其基本着眼点就在于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税体制为突破口和主线索,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支撑。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由于打下了1994年财税改革的制度创新基础,才有了后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持续20年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第三阶段,全面深化。就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为契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展开的以全面深化为基本特点的新一轮改革。这一轮改革全面覆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以及党的建设制度等所有领域。于是,在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定位于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背景下,作为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财政自然要继续充当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
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匹配国家治理体系,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税体制基本框架到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财政制度,我国财税体制改革战略实现了重大转型。把改革蓝图一一落到实处,我国财税体制建设就会迈上一个新的更高平台,更好地对全面深化改革发挥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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