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考点精讲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确定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也是衡量其是否具有可诉性的一个标准。
(二)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1)对人身的强制。如强制戒毒、强制遣回原地、扣留人身等。(2)对财产的强制。如查封假冒伪劣产品、冻结银行存款、强制拆除、强制许可等。(3)对行为的强制。如强制企业治理污染等。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这类案件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主体拒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行政主体明确表示不予行政许可;二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对这类案件,需注意两点:一是其他应由行政机关发放而又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因性质与抚恤金相同,其发放引发的争议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是抚恤金的发放主体是各级民政部门,而不是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公民因这些组织未按规定发给抚恤金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7.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是指行政主体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之外的义务。其表现形式主要有:行政主体以无权设定某项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随意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如乱收费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履行了应有的义务,但行法律教|育网政主体仍重复要求履行该义务;行政主体在要求履行义务时违反法定程序,如收费不出具法定票据;行政主体要求行政相对人所履行的义务超出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种类、幅度和方式等。
8.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以外,还包括行政裁决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检查行为、行政奖励行为、行政征收行为等。因这些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在满足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且又不为《行政诉讼法》所明确排除的情况下,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三)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这类行为既包括这些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中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也包括在侦查过程中为搜集、取得证据而采取的诸如勘验、检查、搜查行为,对物证、书证的扣押、鉴定等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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