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综合辅导合同法律制度四
二十、撤销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1)第三人善意取得债务人无偿转让的财产;(2)第三人恶意取得债务人无偿转让的财产;(3)第三人恶意取得债务人有偿转让的财产;(4)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另外,需要注意两点:(1)撤销权的有效期:在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与自债权人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之中选择,谁的到期时间早就选谁;(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十一、保证。关于保证,大家需重点把握以下内容:(1)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没有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4)在共同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共同担保的实现顺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5)在共同担保的情况下(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共同担保的实现顺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实现债权,但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6)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在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7)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禁止债权转让,那么在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8)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债务人转让的债务(已经债权人许可)不承担保证责任;(9)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对加重债务人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10)保证合同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二十二、抵押。关于抵押,大家需重点把握以下内容:(1)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与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与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的财产、依法被扣押的财产、依法被监管的财产、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不得作为抵押物;(2)抵押不破租赁,即已出租的财产也可以设定抵押;(3)租赁不破抵押,即财产设定抵押之后也可以租赁;(4)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从而消灭抵押权的除外);(5)主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一并转让(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在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如果抵押权人放弃了该抵押权,那么就免除了其他担保人就该抵押所担保的主债务金额的担保责任(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7)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8)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
二十三、质押。关于质押,大家需注意以下四点内容:(1)对于动产质押,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2)对于动产质押,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3)对于动产质押,在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的情况下,如果质权人放弃了该质权,那么就免除了其他担保人就该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金额的担保责任(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4)权利质押包括有价证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
二十四、留置。关于留置,大家需注意以下三点内容:(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3)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可以产生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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