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知识点第二章第四节(2)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一)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任职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和条件选举产生。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一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以及公司制企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相同,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董事的任期与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之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受到合理的限制。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对公司业务具有决策权、管理权,有些情况下可以对外代表公司。董事必须遵守公司章程,认真执行公司业务,对公司尽忠诚努力之责任,维护公司利益。董事不得在公司外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硒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商业交易。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为自己牟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将公司财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存入账户,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人、股东及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股东会负责,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机构。在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股东的利益冲突比较容易调和,强制要求设立董事会,可能会增添其运营的成本。而且,由于法律对董事会的召集和表决程序有比较严格的要求,易导致董事之间的意见不一致,不利于公司的经营。因此,在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董事所要代表的利益比较一致的情况下,允许公司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来掌管相应的事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重要~环,对其职权的法律规定是董事会地位的具体体现,对公司正常运营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根据我国《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同时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此外,董事会还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即公司章程在同法律、法规不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规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这赋予公司一定的自主权,体现了更大的灵活性,便于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赋予董事会职权。除《公司法》外,对董事会的规定还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规章中,也需要加以注意。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企业发展计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四)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可以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的期限定期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仅在必要时召开。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
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涉外企业法有特殊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例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规定,并由合资方撤换和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