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注意】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会计行为属于社会监督的组成部分但非监督体系。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联系:
(1)二者都是我国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两者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2.区别:
注:此处老师讲义整理比较详细,属于考试内容,也需要掌握。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审计、鉴证业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其中审计业务包括: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四)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规范
注:此处老师讲义整理比较详细,属于考试内容,也需要掌握。
注册会计师审计 | 内部审计 | |
目标 |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或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 |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
独立性 | 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 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独立性较弱 |
职责和作用 | 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 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不对外公开 |
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 | 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 必须接受 |
审计标准 |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 内部审计准则 |
审计时间 | 定期审计 | 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
1.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3.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省级以上
【注意】被审计单位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应当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二者不得相互抵消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