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封堵IPO造假空间
就这两项与IPO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多位券商研究员做出了正面解读。一位获得明星分析师称号的行业分析师告诉记者,“这两项指引不仅意味着IPO改革配套措施的进一步完善,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投资者,其对于新股的财务情况、盈利能力都能有更全面的了解,从而更好地把握投资方向。”
指引一 填补审计空白期信息披露
指引一要求,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1个月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的,还应补充提供期间季度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就目前情况来看,一部分新股发行或会出现审计截止日到招股书签署日之间的一段空白期。针对这段空白期,此前并没有要求企业进行财报和经营状况的披露,但并不排除企业在这段时间出现经营风险。在此背景下,要求企业进行信息披露,提高了财报的延续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申银万国分析师钱红兵告诉记者。
钱红兵认为:“指引一的发布能使披露信息更加准确地反应企业发展现状、经营能力,投资者也能够更加准确的把握其投资计划。”
另一位长期观察IPO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从信披内容的要求上看,和以往的规则相似。但整体来说,无论是时间上还是完整程度的要求上,都体现出更加严谨的要求。也就是说,这对加大发行人的自我披露责任有明显推动。”
指引二 加强“猫腻点”信息披露
“从指引二来看,信披要求不断在重大经营能力情况方面进行信息上的风险规避,尽量避免信息不平等造成的灰色空间。”钱红兵告诉记者,指引二比指引一在信披的规则上有了更深化的要求。如果说指引一是按照时间横向补缺,那么指引二就是按照容易藏污纳垢的“造假空间”纵向补漏。
指引二要求,发行人在收入方面,需按业务类别披露所采用的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准、收入确认时点、主要客户中新增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等情况;成本方面,发行人应披露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采购数量及采购价格、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比及变化情况,存货的主要构成及变化等情况;费用方面,发行人应披露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构成及变化情况,销售费用率与同业上市公司存在显著差异的应披露原因;利润方面,发行人应披露综合毛利率、分产品或服务的毛利率、同行业上市公司中与发行人相同或相近产品或服务的毛利率对比等情况。“虽然这一部分看似较为普通,但是在相应的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应核查项目中,对上述四个部分都作出了更加详细且明确的要求。可以说,这些核查点都直接针对了容易造假的地方。”上述IPO观察人士指出。其中,“不同销售模式对发行人收入核算的影响,经销商或加盟商销售占比较高的,经销或加盟商最终销售的大致去向”以及“发行人报告期管理人员薪酬是否合理,研发费用的规模与列支与发行人当期的研发行为及工艺进展是否匹配”这两条要求,明显能够体会出“前车之鉴”的用意。而除了有这方面的补漏外,钱红兵认为,未来监管层也可能要求发行人对“可疑点”进行强制披露,进一步降低信披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