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借口“纳税人识别号”拒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笔者注意到,公告施行前后,少数商家拿“纳税人识别号”为借口,对个人或非企业单位拒开发票。日前,笔者在采购公物时就遇到过这种情况。当时收银员振振有词地说,税收管理新规定,不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能开票。当笔者向他们亮明税务人员身份,且用手机上网搜出公告全文,向他们宣传讲解政府机构可以不用提供时,对方才佯装“未吃透公告精神”,为笔者开了发票。
事实上,16号公告明确规定,所称“企业”,不包括个人、政府机构等非企业单位。因此,个人及非企业单位消费者索取发票时,若商家以填写为由要求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消费者当即可以拒绝,商家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开发票。更何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按照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如果商家拒绝开具发票或只给收据,消费者可以持有效证据向税务机关投诉。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和信用经济,对商家而言,主动填写发票不但能彰显商家依法诚信,也是经营者对商品质量作出保证。如果商家对自己所售商品连发票都不敢开或不愿开,其实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对消费者而言,依法主动索取发票,可以强化“我是纳税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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