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对接慈善法:公益捐赠税前抵扣延长三年
2月22日,备受关注的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正式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其中之一是与慈善法对接。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会上,财政部部长肖捷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肖捷表示,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慈善法中有关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做好衔接,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草案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去年3月,中国首部慈善法获全国人大通过,并于去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慈善法亮点不少,其中之一就是第八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突破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慈善法规定相比原先的税收制度有所突破,就是给慈善组织和捐赠行为以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于企业的大额捐赠,给予12%抵扣,没有抵扣的部分可以在接下来的三年内持续抵扣,这在某种意义上会鼓励企业大额捐赠,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以及捐赠人的积极性。
为了对接慈善法,此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进行修订,对企业公益捐赠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谓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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