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研究下放地方税政管理权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4月1日出版的《求是》杂志上撰文表示,在统一税政前提下,研究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此外谢旭人还提出:逐步提高我国直接税的比重,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环境税以及推进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等目标。
谢旭人在这篇名为《坚定不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文章中做出上述表示的。文章强调:“在统一税政前提下,研究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培育地方支柱财源,从而尽可能通过增加地方本级收入,增强各地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安排使用收入的自主性、编制预算的完整性和加强资金管理的积极性。同时,要按照强化税收、规范收费的原则,分类规范收费、基金管理,充分发挥税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中的主渠道作用。”
专家介绍,所谓税政管理权通常意义上有两种理解,窄口径的税政管理权主要是指税收政策的管理权;而宽口径的税政管理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制调整管理权、税收征收权和收入归属权等权限。
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政管理权的相关提法曾见于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业内专家对记者表示,中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时并没有解决税收立法权的问题,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地方税制改革严重滞后,其直接表现就是近十年税制改革主要集中于中央税和共享税。
地方税收立法权缺失同时造成的一个问题就是地方无法因地制宜地调整地方税结构,地方不能因地制宜,开征本地税源充足的税种,从而收入不能及时满足地方财权和事权的需要。
国税总局也曾在其网站上解释下放税政管理权的原因:各地资源优势和税源条件各不相同,实行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容易出现全国统一立法的税种,地方不一定都有相应税源,而在一些地方税源充裕的税种,全国未必有普遍征收的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过分强调税权集中,将不利于有效配置财政资源;相反,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地方根据当地税源情况,行使必要的税收管理权,则有利于兼顾地方的实际,提高税制的效率。
另据分析,为地方提供合理的收入来源和渠道,从而杜绝乱收费现象也是下放税政管理权的重要原因。
对于当前的税政管理权如何下放,问题的焦点在于立法权是否下放,一些专家认为,无论大小税种的立法权全部集中在中央,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的,同时也与财力和事权一致的原则相悖,在做法上可以对一些税基流动性较小且地区分布均衡的地方税源授权地方行使相应的税收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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