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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级经济法基础 考前冲刺试卷第四章(9)


 四、简答题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的召开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为适应市场变化,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2)因委托理财失败,公司遭受3000万元的重大投资损失,董事A提议对此不予公告。

  (3)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解聘张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会议决定由王某担任甲公司的总经理。董事D提议对公司经理的变动情况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会会议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董事A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董事D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1)董事会会议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要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2)董事A的提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3)董事D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董事长、1/3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五、综合题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A、B、C三位发起人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公司,C股东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2009年1月,甲上市公司拟增资发行股票。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有关财务情况及审计情况如下:

  (1)股本总额12000万元,其中A股东持股10%,B股东持股15%,C股东持股20%,剩余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

  (2)经专业机构计算,甲公司2006年、2007年、2008年3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11.2%。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方案部分要点如下:

  (1)拟发行股份8000万元,其中3800万元向原有股东配售,另外4200万元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

  (2)本次募集资金的5000万元用于购建新型生产流水线和厂房,3000万元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2010年3月25日,乙公司通过场上交易已经持有股票上市的甲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到4.1%。当日,乙公司了解到,原来从乙公司分立出去的丙公司也持有甲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到2.2%。这之后,乙公司继续收购,直至3月28日,乙公司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

  5月10日,乙公司持甲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超过30%后,决定继续收购,并向甲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50天。

  5月30日,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因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申请撤销其收购要约,但未得到批准。乙公司决定对出售1万股以上的股民以要约中规定价格的70%折价收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公开募集股份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2)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方案中有哪些地方不符合规定?请指明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和丙公司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在3月25日后,乙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是否合法?

  (4)乙公司公告的收购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乙公司能否撤销其收购要约?说明理由。

  (6)乙公司折价收购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1)甲公司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符合公开募集股份的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本题中,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1.2%,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2)①董事会拟定的配售股份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配股发行新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本题中,向原有股东配售的股份比例为3800万元,超过了股本总额12000万元的30%(3600万元),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本次募集的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3)乙公司和丙公司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在3月25日后,乙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合法。

  (4)乙公司公告的收购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并不得超过60天。

  (5)乙公司不能撤销其收购要约。根据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6)乙公司折价收购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要约收购条件具有统一性,应当适用于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不能出现要约方面的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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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08:04【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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