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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五章


  2016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所得征税对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掌握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个人所得税税目、计税依据

  (四)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熟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收优惠、征收管理

  (六)熟悉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税收优惠、征收管理

  (七)了解企业所得税税率、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

  (八)了解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率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的确定原则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10.特殊收入的确认。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税前扣除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其他。

  6支出。

  (四)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

  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社会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利息费用。

  6.汇兑损失。

  7.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1.保险费。

  12.租赁费。

  13.劳动保护费。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资产损失。

  1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8.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五)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具体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的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具体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具体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亏损弥补

  亏损,是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七)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

  1.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人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4.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1.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

  2.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3.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三)无形资产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2.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

  3.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四)长期待摊费用

  (五)投资资产

  (六)存货

  (七)资产损失

  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所称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减、免税所得

  1.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6.非居民企业所得。

  7.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8.高新技术企业所得。

  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四)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六)加速折旧

  (七)减计收入

  (八)应纳税额抵免

  (九)西部地区的减免税

  八、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三)扣缴管理

  九、特别纳税调整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

  (二)关联方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三)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五)纳税调整的时效

  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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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住所标准。

  2.居住时间标准。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三)扣缴义务人

  二、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三、个人所得税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共分为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一般规定。

  2.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特殊规定。

  (1)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征税问题。

  (2)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3)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4)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5)离退休人员从原任单位取得补贴等征税问题。

  (6)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7)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税问题。

  (8)个人取得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税问题。

  (9)关于失业保险费征税问题。

  (10)关于保险金征税问题。

  (11)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征税问题。

  (1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题。

  (13)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14)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征税问题。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稿酬所得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的税额,其实际税率为14%。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五、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

  1.收入的形式。

  2.费用扣除的方法。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7项所得,都按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算征税。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六、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纳税人取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3)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般应将全部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1-20%)×20%×(1-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1-20%)×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8.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9.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2)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10.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11.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七、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1.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12.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3.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4.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八、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1.代扣代缴方式。

  2.自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期限

  1.代扣代缴期限。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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